化妆品备案化妆品名称中含有外文拼音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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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化妆品名称使用了外文,需要提供注册商标证明文件,注册商标受理通知书不能作为有效的注册商标证明文件的信息引起热议。就此问题,笔者结合相关规定和自身经验以问答形式解析如下,供大家参考。

Q1

化妆品名称中含有外文、拼音、繁体字、符号时应当提供哪些文件呢?

A:

应当提供注册商标证明文件,宜在包装标签上标明其含义。(例如XXX是注册商标,含义是XX;XX是系列号等等)

若注册商标证明文件未体现生产者持有,宜提供商标许可或转让证明文件。

相关依据

1.《化妆品命名规定》(国食药监许[]72号)第五条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七)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前款第七项规定中,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的,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表示的除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但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除外,如维生素C。

2.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号令)第二十一条化妆品标识中除注册商标标识之外,其内容必须使用规范中文。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文的,应当与汉字有对应关系,并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要求。

3.GB.3-《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9.2:化妆品标签所用的文字除依法注册的商标外,应是规范的汉字。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详细点击:   

(六)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七)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

(八)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前款第七项规定中,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的,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表示的除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但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除外,如维生素C。

禁用语具体表现如下(不限于):

(一)绝对化词意。如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超强;全面;全方位;最;第一;特级;顶级;冠级;极致;超凡;换肤;去除皱纹等。

(二)虚假性词意。如只添加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化妆品,但宣称产品“纯天然”的,属虚假性词意。 

(三)夸大性词意。如“专业”可适用于在专业店或经专业培训人员使用的染发类、烫发类、指(趾)甲类等产品,但用于其他产品则属夸大性词意。

(四)医疗术语。如处方;药方;药用;药物;医疗;医治;治疗;妊娠纹;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

(五)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如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脱敏;斑立净;无斑;祛疤;生发;毛发再生;止脱;减肥;溶脂;吸脂;瘦身;瘦脸;瘦腿等。

(六)医学名人的姓名。如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

(七)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如解码;数码;智能;红外线等。

(八)庸俗性词意。如“裸”用于“裸体”时属庸俗性词意,不得使用;用于“裸妆”(如彩妆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九)封建迷信词意。如鬼、妖精、卦、邪、魂。又如“神”用于“神灵”时属封建迷信词意;用于“怡神”(如芳香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十)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如肤螨灵等。

(十一)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如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不得超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九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的解释。又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作用。

总结:

备案人员自查文案时,可进行化妆品名称五问:

一问:化妆品名称是否包含商标名、属性名、通用名?

二问:化妆品名称是否使用禁用语?

三问:化妆品名称是否使用具体原料名称?

四问:化妆品名称是否标注了其他内容?

五问:化妆品名称是否合规宣称?

化妆品专委会

化妆品小组成员李海婷

声明:

限于本人水平,如果表述内容与国家监管部门的法规、文件有出入的,以国家相关部门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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