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买卖合同卖方在履约过程中提高商

案例解析买卖合同卖方在履约过程中提高商

买卖合同卖方在履约过程中提高商品价格行为是否正当、合理,要结合该特定历史时期相关商品的市场行情这一背景事实来加以判断辽宁容川房地产发胶钉有限公司-沈阳万宝长物资有限公司买实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提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方在履约过程中不断提高所供商品的价格,其行为是否正当、合理,不仅要考察当事人之间的实际履约行为以判断其真实意思,更要结合该特定历史时期相关商品的市行情这一背景事实来加以判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万宝公司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不断提高所供钢材的价格,其行为是否正当、合理,不仅要考察当事人之间的实际履约行为以判断其真实意思,更要结合该特定历史时期国内钢材市场行情这一背景事实来加以判断。年度,国内钢材市场出现了自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最为猛烈的一次价格上涨行情。当年,由于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国内钢材市场在钢铁行业“限产保价”政策、钢铁行业生产成本大幅上升、各工矿企业生产需求量加大及国内大批建设项目上马等因素的助推下,国内钢材市场价格持续上涨。特别是6月份之后,出现了跳跃式上涨的情况,全年累计价格涨幅近50%。这一历史事实,为国内钢铁行业所周知。该案双方当事人于年6月21日才签订合同,万宝公司随即就要求调高6月26日所供钢材的价格,容川公司也一一予以认可,双方并通过7月1日的《丽阳大厦工地钢材进数》、7月13日的《丽阳大厦钢材用量及报价》两份文件对调价事宜进行了明确。可以说,国内钢材市场价格持续上涨的背景事实,才是当时容川公司同意万宝公司不断提高所供钢材价格的真实原因。对于年7月13日之后万宝公司所供钢材的具体价格,双方在《丽阳大厦钢材用量及报价》中共同确认了“随市场定价”的原则。年9月17日,万宝公司将其分批所供钢材的规格、数量、单价、总价等汇总后,提交容川公司。容川公司收到后,指派工地材料员于会刚核实并确认了数量,并于同年10月23日向万宝公司支付了40万元货款。直至万宝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之时,容川公司均未就钢材价格问题向万宝公司提出异议。由此可以推定,容川公司在当时是认可了万宝司在明细单中所申报的价格。故对于万宝公司于年7月15日至8月21日所供的.吨钢材的价款,应按照明细单的记载,确定为.94元。对万宝公司关于其实际供货.吨钢材的总价款为.94元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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