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门法院抓准时机以物抵债,巧结执行案

临近年底,玉门市法院执行局持续发扬“百日会战”的奋斗精神,用足用好执行措施,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11月13日,玉门市法院急当事人之所急,采用以物抵债的执行措施,妥善处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依法顺利执结案件。

8月9日,玉门某公司诉陶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多次查找被执行人陶某某的下落未果,只查得其房产、车辆在金塔县法院有未执行完毕的案件而被查封,案件执行一时陷入僵局。11月13日,承办法官王宝军得知,陶某某因执行案件被金塔县法院拘留后,拘留期限即将期满,便立即驱车前往金塔县,执行干警见到陶某某时,其态度极其消极。执行干警通过以个案普法等情、法、理并重的措施,使得陶某某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后果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陶某某也开始认真反省,经过一段时间的较量,最终陶某某承诺将自己所有的白酒和红酒用于抵顶案件款。有了陶某某的这一承诺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并对于抵顶物涉及的质量、标准等隐患进行了释明,双方在充分考虑、咨询后达成了抵顶协议,陶某某以2箱白酒和67箱红酒抵顶所有案件款,并于当晚进行了交付,使得案件得以圆满执行。

在此次执行案件中,玉门市法院的执行干警在“司法为民、公平正义”理念指导下,灵活运用执行方式,最大限度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来源:玉门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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