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州区玉门市法院公开审理宣判涉恶案件

肃州区

12月18日,肃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杨某银、张某等10名被告人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恶势力犯罪团伙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年以来,被告人杨某银、张某在酒泉市肃州区多次向他人高利放贷,为索要债务,纠集刘某江、狄某明等人,采取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的违法犯罪手段逼迫他人还款,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张某、杨某银、王某楠为纠集、指挥者,刘某江、狄某明等人为具体执行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为索要债务,采取辱骂、威胁、恐吓、殴打、看管等方式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多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最长时间的在一名被害人家中居住长达四年之久。

案件移送立案后,肃州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精准把握案情,组织公诉人、辩护人召开了庭前会议,庭审现场充分保障了各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控辩双方围绕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鉴于该案的具体情况,经合议庭评议后择期宣判。

玉门市

12月18日,玉门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秦某某等11人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扫黑办代表及被告人家属旁听了宣判。

经审理查明,年3月被告人靳某某注册A公司,年5月,被告人秦某某、何某某合资注册成立B公司,两家公司成立后均超范围经营,从事借贷款活动,向多人发放贷款,收取高额利息。当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时,雇用鲁某某、丁某、王某、杨某等人,采取跟随、滋扰、长时间蹲守借款人家中等手段,向借款人索要欠款及高额利息。秦某某、何某某、靳某某分别与鲁某某等5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两年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违法犯罪行为,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刑罚,其中一名被告人适用了缓刑。

宣判后,玉门市法院即时召开了“玉门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三次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通报了该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近三年的总体工作情况,同时对新闻媒体、群众代表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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